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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
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处: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
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 59号)和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委、市编办《关于深化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人发[2000] 112号)的要求,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激励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达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逐步形成符合学校办学规律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决定对新进人员试行人事代理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社会人才服务中心对学校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新进人员(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进行接收和管理,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仅建立劳动聘用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进人员是指2006年1月1日(含)以后到我校工作的人员。本办法是对我校部分新进人员实行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办法,即人事代理制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2006年1月1日(含)以后新进学校的以下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一)接收应届毕业生中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人员;
(二)调入我校的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三)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人事代理的其他新进学校工作的人员(含接收或调入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以上人员中如属学校特殊需要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不实行人事代理。
在我校工作的兼职人员和临时用工人员不适用人事代理制度。
第三章  形式
第五条  学校委托具有人事代理资格的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通过学校人事处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由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学校定期向代理机构缴纳委托代理费用。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六条  签订合同。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聘用与被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合同期限
(一)有期限合同。首次签订合同期限按合同书执行,续签合同期限按届时双方约定执行,但有期限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年。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有期限合同人员根据用人单位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同意可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的第一个聘用合同均为有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且合同期内含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合同期内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一)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享受学校现行的各项工资、福利及劳保、医疗待遇等,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房改,按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聘用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学习、考核、考查;依照聘用合同和学校规定完成教学、科研、实验、管理和开发生产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三)在第一个聘用合同期内,不安排人事代理人员在职进行学历与学位教育的学习进修和因公出国(境)学习进修;在其它聘用合同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在职进行学历与学位教育的学习进修须纳入所在单位按学校关于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规定统一管理,经学校批准后进修学习,进修费用由个人承担;以国家公派方式出国进修学习,进修条件、待遇等按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国家公派留学申报及管理办法》(校(筹)人字90号)执行。脱产进行学历与学位教育的学习进修或因私出国(境)须办理解聘手续。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按照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四)合同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经双方同意可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九条  合同管理
(一)我校所有人事代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的法律约定。聘用合同期届满实行双向选择确定是否续聘。
(二)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学校人事处、用人单位(系、部、处)、受聘人员和本人档案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按原合同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四)学校人事处在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本人,本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出是否续聘的书面申请,否则用人单位可按不再续聘上报学校。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意愿以及考核情况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处提出对其是否继续聘用的意见,否则,学校视为合同终止。学校人事处在收到用人单位书面意见后在聘用期满前15日为其办理续聘、解聘或终止聘用等相关手续。
(五)校内各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学校人事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需经学校批准方可予以解聘。人事代理人员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六) 用人单位与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于10日内报校人事处,人事代理人员应于20日内持通知到校人事处办理转代理机构的有关手续,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视为违约,责任自负。用人单位保留对其违约责任追究的权利。
第五章  违约及处理
第十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人事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因人事代理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不影响用人单位追究人事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被公派出国或出国探亲未按期回国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违约解除聘用合同调离学校时,要按聘用合同的规定赔偿相关费用、缴纳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争议的调解
(一)学校设立人事代理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学校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发生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二)人事代理人员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发  布  者:  renshichu 添加时间:  2006-7-5 点  击  数: 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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